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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体育【创服务】一周商标资讯2022-09-26 15:25:08

  “古北水镇”商标之争——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景区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总收入上亿元。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镇公司的“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博鱼体育,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小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小壕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并无恶意,其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其涉案行为不会给古北水镇公司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古北水镇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北水镇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小壕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小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0 000元及合理支出35 000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来源:京法网事)

  近日,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茶颜观色”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为“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这场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争夺战画上一个句号公司资讯。

  据了解,“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一家网红奶茶品牌,招牌是一名扎着发髻的仕女。主打中式鲜茶和中国风产品设计,属于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湖南长沙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中国商标网显示,“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申请人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查查APP显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资本694.017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涉及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餐饮管理,企业总部管理,连锁企业管理,食品、文化用品等等。法定代表人吕良,即茶颜悦色创始人。

  就在“茶颜悦色”发展如火如荼之际,2019年的一天,一家名叫“茶颜观色”的奶茶店,直接开到长沙市天心区一条步行街上“茶颜悦色”的直营店对面,“两茶”直接对垒,从店面装修到产品都十分相似。

  公开资料显示,“茶颜观色”属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旗下。洛旗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许绪枝。于2018年从第三方受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

  由于“茶颜观色”商标注册比“茶颜悦色”更早,中国商标网显示,“茶颜观色”于2008年成功注册,故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所在的洛旗公司起诉“茶颜悦色”,称其使用的商标、字体与自家商标相似,构成侵权,要求“茶颜悦色”方赔偿损失、发表致歉声明。

  最后该案以洛旗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告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审理法院认为,“茶颜观色”商标在注册后几乎无人知晓。2018年,洛旗公司在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

  2020年8月,“茶颜悦色”以“洛旗公司使用与茶颜悦色相似的装饰装潢进行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等一并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洛旗公司和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茶颜悦色”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3月,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11月15日,“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就对“茶颜观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吕良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吕良就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吕良的诉求。

  从事成套木门以及全屋定制的江苏品牌“戴胜”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近日,戴胜公司与曾经的经销商打起知识产权官司,以对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该案一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判对方三名被告构成侵权,判其承担相应赔偿。目前,双方均已上诉。

  原告戴胜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成套木门及其他木制品、家具、五金制造、加工、安装、销售等,拥有戴胜注册商标,经核定用于19类、第6类、第20类等商品及服务,多年来公司在产品研发和服务方面投入巨大,曾获木门行业“2009中国十大品牌有限公司”,产品在环保、静音方面受到消费者喜爱,2021年获得省市场管理监督局颁发的“江苏精品”认证证书。原告称,三被告系分工合作关系,在南京某经营部,擅自在其销售的木门、地板、家具、五金等产品上,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原告“戴胜”系列商标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戴胜公司通过公证处对店铺、门头、宣传单、销售票据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还诉称,其中一名被告擅自将“戴胜”登记注册成企业名称,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两百余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一、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且有合同纠纷,商铺门头标识使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双方合作终止后,被告为销售库存商品,在合理期间内一定范围中使用标识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合作期间或终止合作后,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未有假冒原告“戴胜”商标销售的其他渠道商品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三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标识是在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了以后才开始使用的,系合法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品牌专营店经销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一设立“戴胜木门”品牌授权专营店经销戴胜所有产品,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底,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有权销售原告产品,在店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戴胜”商标。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被告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戴胜”注册商标。2019年9月,原告向被告一通过手机发送《合同终止通知》要求,即日起停止销售戴胜产品、现有订单上交总部、撤掉戴胜门头,店铺不得出现任何带有戴胜公司标识的样品、宣传册、单页等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显示,2021年5月,被告经营部存在门头、票据、名片、信封、宣传单以及微信支付界面均含有“戴胜”字样。相关部门调查问询中,被告一称,经销合同到期后就不再合作,但戴胜木门品牌口头同意在不签订经销合同的情况下将剩余的库存自行销售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二、被告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戴胜.XXX”“戴胜.XX”的商标,后来,原告方对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目前上述商标存在部分无效掉以及无效程序中的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名被告被控侵权产品为木门、家具门,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的产品及交易文书、经营场所、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广告语,其主要识别部分“戴胜”与原告戴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持有“戴胜”系列商标经的宣传、推广及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将“戴胜”突出使用,存在攀附名牌;被告与原告曾是合作关系,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更加尽到审慎义务,双方终止合作后被告反而突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关于原告同意其继续销售折价样品的抗辩,法院认为无相应证据证实。法院酌定原告损失共计80万元,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据悉,目前原、被告不服判决均已上诉。(来源:扬子晚报网)

  日前,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认为,被告使用“大牌档”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决书未正面回应“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的争议。判决书下达后,其中一家被告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博鱼体育。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在(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书称,鉴于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博鱼体育,故二被告无须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巢州大牌档原有3个店面,目前有2家店面仍在经营。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来源:江苏经济报)

  近日,快手关联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达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第50609991号(医疗器械类)“快手”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驳回复审决定。达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快手”权利状态均不稳定,且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只有达佳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二引证商标的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达佳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二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驳回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达佳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诉争商标由达佳公司独创,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同达佳公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肯定暂缓或中止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再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达佳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效力发生变化的证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原审法院以有效的在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用来评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依据充分,故此驳回达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金融界)博鱼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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